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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信网络诈骗3千以上即数额较大诈骗弱势群体从重处罚《新闻》

发布时间:2020-08-28 19:44:36 阅读: 来源:福字厂家

电信网络诈骗早已令人恨之入骨,成为社会公害。不仅有人因此倾家荡产,甚至为此丧命。为严惩此类犯罪,今天上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。《意见》共七个部分、三十六条,统一了此类案件的入刑标准,电信诈骗犯罪只要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即构成“数额较大”,以犯罪论处。此外,《意见》规定如电信诈骗造成致人自杀、死亡或者精神失常,或者以残疾人、老年人、学生、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将从重处罚。

诈骗三千元即为数额较大

根据此前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诈骗解释》)的规定,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,应分别认定为诈骗“数额较大”和“数额巨大”,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。

本次公布的《意见》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,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。《意见》规定,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、三万元以上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。

据介绍,这样规定,是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,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,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。

诈骗弱势群体从重处罚

《意见》规定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,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,予以从重处罚。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,如诈骗致人自杀、死亡或者精神失常;犯罪手段恶劣的,如利用“钓鱼网站”、“木马”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;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,如诈骗残疾人、老年人、学生、重病患者等;诈骗特定款物的,如诈骗扶贫、救济、优抚款物的;以赈灾、募捐等社会公益、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;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,如有诈骗前科又诈骗等。

一些犯罪分子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,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,也属于严厉惩处的范畴。

可据诈骗信息发送量定罪

司法实践中,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侦查工作难度大,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。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,有时难以全部查清。《意见》充分考虑这一情况,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。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,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、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,确保更准确、全面、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,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。

为此,《意见》规定,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,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、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,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,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其他严重情节”,以诈骗罪(未遂)定罪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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