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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饭店租给身份不明的人出租人受处罚

发布时间:2021-01-20 12:29:31 阅读: 来源:福字厂家

河北法制网讯 (记者 张哲 通讯员 耀华)灵寿县公安局三圣院派出所在对辖区流动人口、出租房屋开展清查工作中,发现辖区一村民将饭店出租给身份不明的人员,遂依据法律规定,对这名出租人进行了处罚。

经查,6月20日,西木佛村村民张某将位于本村的一家饭店租给一名年轻男子,租期为一个月,并收取租金1000元。由于在出租房屋过程中,出租人张某未履行租赁房屋规定,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安机关对房屋出租人张某进行了相应的处罚。  警方在此提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,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、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,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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